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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 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 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 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 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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