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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 1999 123号。颁布时间 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 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 单位,共同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 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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