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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 共同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 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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