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7,10 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 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 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 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消防 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