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7 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 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 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 经济、土地,城建,交通 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水利,工业 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 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