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 1999、07 10.生效时间,1999.07 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 土地 城建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 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消防 水利,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 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 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 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 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