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颁布时间。1999,07 10 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部门 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 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 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 粮食,消防.水利 工业 商业等部门.单位 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 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 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