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1999,123号 颁布时间.1999,07,10 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 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 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 房管.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 交通。卫生,粮食.消防 水利 工业,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 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