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嘉政办发 1999 123号、颁布时间、1999,07.10,生效时间、1999。07.10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震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加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经济,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电、卫生.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四条、抗震设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建设工程抗震计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区抗震防灾规划由市地震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房管 土地以及电力、自来水.电信,交通.卫生.粮食 消防,水利,工业 商业等部门.单位,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人口稠密区、已建成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作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不再作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必须到地震部门填报,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审定表 经地震部门审定登记后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批手续、第九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见附表。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市地震部门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后、方可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