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奖励与责任追究7,1 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 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2 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的。5 盗窃 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 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8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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