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穗建质 2011,7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并预留永久性标志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的制作与安装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经完成外立面装修的工程,可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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