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穗建质.2011。7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确定并预留永久性标志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 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的制作与安装工作.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经完成外立面装修的工程。可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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