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竣工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穗建质,2011。710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 确定并预留永久性标志的具体位置、位置宜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主立面3米以下,不影响美观的明显部位.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永久性标志的制作与安装工作,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已经完成外立面装修的工程,可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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