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市政发,199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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