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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市政发,1994 7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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