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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市政发、199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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