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通市政发、199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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