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相互配合。有机协作、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第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均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在未接到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前不得使用.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 制造厂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五.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不灵敏的,六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没有经过部级鉴定 评估 或验收的 七,没有履行产权备案的,八。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性登记的.第十九条,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升降、拆卸的作业人员、应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现场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根据不同型式.型号的机械设备,分别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公司应每月对在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检查。项目部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 并将检查记录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维修保养记录归集于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一,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机械设备更换构配件.电器元件时、应选择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二,在安装、拆卸前,出租单位应向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拆告知。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三.施工高度达到八层或25米时 必须安装使用施工升降机和楼层呼叫器.四、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必须按照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有效期限为1年.防坠安全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起作用。五.在完成整机安装后,应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使用必须符合现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七,在每班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机械设备运行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交接班检查记录,在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排除。作业人员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一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进行进场检验.加强对防倾 防坠以及同步等安全装置的检查 对已产生变形、裂缝,严重锈蚀的杆件、防倾、防坠 同步性能差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设施 设备,材料.应清出现场.二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使用.升降.拆除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同一个单体工程上采用不同型号和不同厂家的产品 三,架体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因建筑物结构的层高特殊。在15m架体高度范围内不能保证设置三处附墙支座时。按照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 的规定执行.架体应采用阻燃密目网和脚手板,其内侧必须设置具有抗冲击力的安全防护网 架体底部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用翻版封闭严密,并设置中间和顶层隔离防护、自2015年1月1日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外立面.底板,脚手板必须使用防火功能的防护产品。四、安装及每次提升。下降作业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交底,合格后方可升降或使用,检查验收资料应归集于安全管理资料、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任何工况下均不得放置零散钢管和架板等易坠落的物体.并及时清理架体上的垃圾。严禁放置集中荷载,在升降工况时 严禁架体上站人.电源总控制箱。配电箱,柜,不得随架体升降。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作业,防坠试验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均须由其专业承包单位实施、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和自行制作的简易吊篮、更换吊篮构配件时,应选用原生产厂家的产品、二、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均应由出租单位负责完成,使用单位不得安装 拆卸.转租吊篮、三,吊篮安装自检合格后,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出租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存相关资料,四 出租单位应当对进入吊篮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吊篮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出具考核合格证明,考核资料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保存。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吊篮.吊篮出租与使用单位均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五,吊篮安全锁应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标定,标定的有效期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且不得大于1年,标定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保存,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时,吊篮必须停用,六。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作业人员应当配备独立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固定在吊篮悬挂机构或前支架上 严禁将安全带系在吊笼上,七。每班作业前,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加强使用巡查 发现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等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机维修、吊篮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八,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防电焊火花迸溅的防火措施 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地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九,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或进行立体交叉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从门窗。洞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十。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拆卸必须符合现行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项目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应当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对发现属于淘汰型的,存在重大本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应立即告知出租和总承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在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检验检测单位不履行检验检测或答复的,即视为受理该申请,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机械设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三 受理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四、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机械设备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纠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发现出租、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建设等单位有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