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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司机 司索信号、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出租单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司机.信号司索工。对所出租的设备自行完成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不得对外出租 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验收。该脚手架工程必须由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施工单位自购自用的高处作业吊篮严禁对外出租,第四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出租单位、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的出租单位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和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告知登记 详见附件、第六条、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保证体系 设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与设备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以文件形式任命项目负责人。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现场人员变更时。应出具变更通知书、并经总包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人员变更。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推进科学发展、科技兴安的步伐,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对机械设备安装 拆卸,使用和检验活动中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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