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四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村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 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侮辱、欧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乡 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村镇规划建设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