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五条。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第二十七条、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第二十八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的,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村镇建设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定位 验线,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 逾期未开工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一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 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凡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村镇单层住宅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程竣工后 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