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的房屋 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损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 水文.电力。邮电和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实行有偿使用,第三十七条,从市区,县城以外地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在村镇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村镇市场建设,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在建制镇 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 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 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 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 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一条。村镇的街道 学校。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粪便 柴草和建筑材料等、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 以及国家邮电 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