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 公共设施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电力、邮电和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可实行有偿使用,第三十七条 从市区。县城以外地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在村镇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应当主要用于村镇市场建设、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 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 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 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一条、村镇的街道.学校 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 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