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损坏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 水文。电力.邮电和绿化等设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从市区 县城以外地区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全部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在村镇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应当主要用于村镇市场建设,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第三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 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村镇 应当实行集中供水 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 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一条、村镇的街道。学校.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 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等。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 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