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由政府调控价格的商品住房。含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免收土地出让金,但其中含有的公建设施所占土地除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三 经营性收费项目按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税务 审计 财政等部门 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纳入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和用地计划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并经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联合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安排在城区三级地以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优先落实。第六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投资总额30 以上的自有资本金 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七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 应在每年的11月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书 二。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三,开发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证明.四 本溪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保证书。五,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45日内.会同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并做出批复意见,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意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手续。第九条,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条、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中标项目严禁转包和分包。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 安全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应以中小套型为主。每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开发建设单位一年内未施工或三年内未竣工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该项目开发建设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应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参与。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户使用,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使用后要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 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 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 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 计算,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7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实际缴费额计算,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三 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 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 开发建设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它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前 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预售房屋价格的书面申请.在45日内审核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预售,价格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四,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九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上的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全额收缴,上缴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市城市常驻户口,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三 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以下.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住房,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证明文件 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申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二,购房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定房源,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 三。售房单位或购房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 和交款收据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通知书,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交款收据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通知书,到市房产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二十三条、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同购房人签订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 不得向购房人出售房屋、无.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通知书,市房产产权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的印章、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进入市场交易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税费和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产权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责令退回所出售的房屋。并处以每户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价格,土地、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