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我市河道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河道.河浜、都适用于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第三条嘉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市河道划分为市级河道 县,市,区、级河道和其他河道。长山河、上塘河.南台头干河,海盐塘,大横港,莲花桥港,北郊河 盐官下河、长水塘,平湖塘,红旗塘、上海塘、苏州塘,杭州塘、新塍塘、太浦河.三店塘,茜泾塘、含山塘.兰溪塘,俞汇塘、大坝水路及其重要支流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 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嘉兴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河道的整治规划和堤线规划,并负责嘉兴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南排骨干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其他市级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建.交通等部门按照政府分工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嘉兴市规划区内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