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 影响防洪的 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的,二,未按规划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三,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临河.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偿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丁坝和各种建筑物的,二 未经批准围垦湖泊.河流、占用水域进行建设的.三,毁坏堤防。护岸、闸坝防汛设施 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四.在堤防及护堤地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的.五。未经批准在堤防 护堤地、河道滩地建房 开渠、打井.葬坟 存放物料,弃置砂石、垃圾或淤泥、六,在河道水文测验段面上下游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文测验的活动的、七 擅自在河道.湖泊设置或增大排污口 取水口的,八,擅自砍伐护岸林木的,九.擅自在堤防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交纳占用水源水域工程补偿费 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和河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人员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