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和属地原则、依据国家 省规定标准。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按设计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额返退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使用情况同比例返退建设单位 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自出具验收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返退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来源,一.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其他 第二十七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和培训,五,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达到规定比例,经省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增值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举办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推介活动,交流情况、发布信息、总结经验。第三十条,市.县,市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了解,营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三十一条 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综合分析。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分析报告,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能过剩 第三十二条、市,县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第三十三条、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抽检。依法查处生产劣质产品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 施工,监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第三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通报行业信息,规范行业人员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抵制恶意竞争、维护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