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 属于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保质保量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 非政府投资和补贴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减少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负总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采购,施工中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注明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得使用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将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主体竣工后墙体隐蔽前,按照属地原则 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验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或者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 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保护文物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经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