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 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 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 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