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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 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 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 第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新工艺.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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