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 增强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第十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禁止恶意竞价销售.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