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新设立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符合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要求,现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技术改造,增强科技含量 提高产品质量 提升企业发展素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现有生产企业整合提升 淘汰落后产能 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企业。第十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无害化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禁止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标识。第十三条,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开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得假冒他人专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禁止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扩建,第十五条,本市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多渠道多形式适时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第十六条.鼓励销售或者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指导目录中的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七条。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禁止恶意竞价销售,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