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风格与色彩第十二条.桥东区,桥西区、建筑采用张家口传统建筑形式.局部可复制当地古建筑 建筑物顶部以坡顶为主、高新区.在新建筑设计中加入从传统建筑中提炼出的设计元素和符号.既来自于传统又不拘泥于传统。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布置.建筑以简洁.明朗,清新.大方的现代风格为主.行政建筑风格稳重大方 便民亲民,高层为主.富于韵律的建筑群体。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应立足于场地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具有自身的文化内涵和形式特征,禁止盲目模仿各种异域风格和造型设计 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城市街区的整体风格.形成连续协调的街道景观、第十四条,在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以及在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项目、应体现地方传统风格的建筑造型和设计元素,鼓励采取我市地方传统建筑语汇,公共建筑和重要地段的建筑宜采用美观大方 具有较好色彩及质感的现代环保科技饰材富有特色的本土材料,通过发掘本土材料的优势,使其色彩 材质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相吻合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体现城市与自然山水环境的和谐共生 第十五条。第五立面,建筑物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合理确定建筑物屋顶形式。新建多层建筑宜采用坡顶 既有建筑改造提倡采用坡屋顶形式并单独进行改造方案设计,所有采用平顶形式的建筑 宜进行屋顶绿化.绿化方案应单独设计,屋顶原则上不得采用纯色,其色彩应采用与建筑主体色彩同色系范围内的颜色.充分地考虑到建筑与周边环境的色彩协调关系、第十六条.体量较大的建筑,色彩上适合选择中明度和低纯度的颜色 体量较小的建筑,在色彩上应选择与城市或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色彩,禁止使用色彩明度较鲜艳的外墙装饰材料 可结合建筑的具体功能类型选择符合自身功能特性的色彩,建筑外墙不宜用色彩纯度很高的金属材料,第十七条.减少玻璃幕墙的使用。居住建筑和密度较大地段的公共建筑禁止大面积使用镜面玻璃和彩色玻璃以避免光污染并提高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