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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1.155号文件精神,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彰显地区特色和优势、塑造城市整体风貌,根据 张家口市城市风貌规划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风貌主要包括自然景观,建设控制.建筑风格与色彩.公共空间及视觉通廊、历史文脉等主要因素 第四条、张家口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中,宣化区规划局。下花园区规划建设局在市城乡规划局指导下。依据各自城市风貌规划负责本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风貌管理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风貌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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