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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占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出租,出借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二.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的.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四。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六条。教育 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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