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侵占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或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批准临时占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家属住宅和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出租,出借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二,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的。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的、四,妨碍教学用房采光.通风或者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第二十六条,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