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 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 1、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 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 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 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 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 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 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