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 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 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 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 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 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 出入口位置。4 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 放线作业中止 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 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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