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 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 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 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 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 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 并标注以下内容 3、1。用地 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 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5 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 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 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 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 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 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 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