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 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 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 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 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 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 道路 建筑坐标、3。2 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 3,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 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 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 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 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 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 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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