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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 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 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 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 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 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 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 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 3,4。规划道路红线 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5 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 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 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 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 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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