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 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 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 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3 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 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 3 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 高压走廊等要素 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 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 周边建筑 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 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