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 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 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 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 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 用地、道路 建筑坐标。3。2 建筑高度。距离 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 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 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2,地形。地貌 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 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 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 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