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 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 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 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 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 并标注以下内容,3,1 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 建筑高度。距离,标高 3 3 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 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 用地红线 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 5、地下室范围 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 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 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 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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