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 操作规程外 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 3、1,用地。道路。建筑坐标,3。2。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 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 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地貌 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 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 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 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 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