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规划放线测绘技术成果管理规定.为确保城市规划放线数据和实地测量的准确性,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放线测绘依据,城市规划放线测绘除符合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外.还必须按照以下依据实施,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图、3、规划道路红线.4。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红线,5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日照分析报告,6.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二,技术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技术成果,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1,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 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2,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3,符合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库标准的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3,1。用地。道路 建筑坐标,3 2 建筑高度、距离,标高,3、3 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3,4。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河道.高压走廊等要素、3,5,地下室范围.出入口位置、4。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三。放线作业中止,测绘单位在从事放线作业时发现以下情形,必须立即中止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告.1.放线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地形 地貌。周边建筑.高压线等实地情形发生变化或与图纸不符.3.因实地条件制约必须进行建筑变更设计或调整坐标。4.现场测绘人员无法确定或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四.责任追究办法、测绘单位未按规定依据放线,或者应中止放线而没有中止.造成技术成果不合格,应做到以下要求、1.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进行整顿、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会同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整改、3 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好相关的民事纠纷或法律诉讼,4.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同一测绘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放线技术成果不合格,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其在苏州市范围内的规划放线资格,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苏州市规划局。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