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 将建设项目的名称 拆迁人.拆迁范围 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 扩建 改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应根据拆迁工作需要 做好房屋拆迁前期工作、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房屋拆迁政策,公布办事程序。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统一使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 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方式 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等内容 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拆迁人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九条,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 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与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 由原所有人按规定限期自行迁移,所需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 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前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拆迁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