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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 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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