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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