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温州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财政 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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