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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收和利润分成第十七条。风电项目建成后,自风电企业纳税之日起.涉及林业局与县。市 跨区域缴税的风电场、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林业局,区、与县 市,5。5分成.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应按合同规定的利润分成比例分红,保证投资方的合法利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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