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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风能资源管理第四条。我市将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和大集团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风能资源测量,在全市境内布设测风塔的测风企业需填报资质认证申请表、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 局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风。测风方案应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气象局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气象局审核。测量获取的风能等气象资料.必须实时完整地汇交市气象局进行监督、初审和评估。并报省气象局进行审核,评估.测风原始资料由市气象局负责管理,并严格保密 风资源相关数据的评估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风电场规划和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依据、测风方案未经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省、市气象局审核或审核不合格 其测风数据不能作为规划和项目开发的依据.第六条,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 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 优先对在我市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优先对建设热电联产 水电项目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有实力的大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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