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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电项目管理第九条。项目的开发协议由市政府统一签订,重点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签订开发协议。各县,市。区 局和其他各部门不得与投资商签订风电开发协议,对于已经核准但由于项目单位没有投资能力或缺乏投资意愿等不能开工建设而予以消号的风电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或转让 第十条.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建设、未列入全市风电发展规划的风力发电项目,不予上报核准 第十一条,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 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的林业局与被授予开发权的单位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实际出资额、或可折价资产额 占项目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获得相应股份。同时签订合同 明确投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 5万千瓦级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环保,电力、水土保持等相关批复文件和占用林地.土地预审意见、同时上报项目法人构成基本情况和分红协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上级核准机关呈报申请报告,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节约用地,线路高架或地埋 以减少林地占用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保护森林生态.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呈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呈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后方可并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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