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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合建、2014,144号各县,市 区住建,建设、建管 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县 市。房产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在肥各建设,施工及物业服务等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有关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程序和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三个月 登录。合肥建设网.下载、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以下简称、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有关规定。联系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相关事宜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张贴公告,见附件2.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专人在项目现场设立服务点,县 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公布监督电话。托管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 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三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托管期满后.根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将.返还申请表。县 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附件3、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2个工作日内在 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五、城乡建设主管相关部门在返还无异议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返还程序详见附件4,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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