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合建.2014。144号各县.市 区住建 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县、市。房产局。经开区房产中心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在肥各建设。施工及物业服务等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 2014,12号,有关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规定、现对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程序和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三个月。登录、合肥建设网、下载,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以下简称。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 2014、12号.有关规定。联系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县 市 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相关事宜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张贴公告.见附件2,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公告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专人在项目现场设立服务点,县 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公布监督电话 托管期满后,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 开发区 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托管期满后,根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将。返还申请表.县 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附件3。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2个工作日内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五.城乡建设主管相关部门在返还无异议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返还程序详见附件4,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