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合建 2014。144号各县 市 区住建.建设 建管.局 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县,市、房产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在肥各建设,施工及物业服务等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有关规范商品房交付行为的规定 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有关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金返还程序和要求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三个月.登录 合肥建设网。下载。填写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以下简称.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返还申请、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有关规定。联系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 开发区 物业管理部门、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相关事宜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通过张贴公告。见附件2 的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 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专人在项目现场设立服务点 县。市 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公布监督电话、托管期满后 经所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内容后、方可返还和提取质量保证金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托管期满后,根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情况,在,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将 返还申请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附件3,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 2个工作日内在 返还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五.城乡建设主管相关部门在返还无异议基础上、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返还程序详见附件4 六.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