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要求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三、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四。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评标,估算价在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的。招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评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子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对于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四,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七。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八,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程序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执行.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