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限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报送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及相关材料等.一.建设单位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站或生态调查单位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并确保验收监测、调查,期间生产工况符合验收监测 调查、技术规范要求,二,监测站或生态调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在完成现场监测。调查 的前提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 调查。表的编制。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单位关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申请。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6份,附县 区环保部门意见和验收组意见,验收组名单,3.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总结.建设单位.4。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6份,5,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环境监理项目,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表,试行,7 项目整改情况汇报、需要整改项目,红头文件.整改情况,落实时间等 6、所采取环保措施的证明材料2份 第十六条、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 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出具现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编制单位,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等参与验收,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在承诺期内完成环保验收审批,现场检查时间不包括在承诺期限内,一。对环保设施处理能力能满足项目需要且检测合格.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各项环保措施完善并得到落实、环保手续完备 环保档案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给出,同意通过验收.的审批意见,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二,对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项目需要,或检测不合格、或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或环保措施不到位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由县.区,局负责监督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项目,应重新向市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八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保部门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月进行网上公告,第十九条.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试生产申报而投入生产的,以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核查认定的时间为试生产开始日期.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束后,负责环保 三同时,验收的部门应做好档案移交,整理工作,每月移交1次,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做到一个项目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