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三同时 监督检查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开工建设进度计划表.见附表1。第六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每月检查1次。其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跟踪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时申请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第七条、三同时,监督检查以环评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试运行是否同步进行、三,施工期污染保护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环评文件有要求的,五,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 六 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等建立情况,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书面记录.第八条,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但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 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并在下一次的监督检查中予以核实 第九条 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建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案卷及时报市环保局法规科、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未重新报批、二.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期限方开工建设 而环评文件未重新审核。三 建设工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 配套的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六 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第十条,各级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环保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建立项目运行环保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合理配置环保管理人员及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建立并实施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等.第十二条,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需要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 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管理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根据项目情况报送以下相关材料。市管项目1份。县区管项目2份,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见附表2。二,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处理能力 处理工艺流程.施工图,厂区平面布置及雨 污水管网布设图,包括车间内污水管网 水循环管网,标明观察井位置、规范化排污口施工图 排污口计量设备使用说明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表格。在线监控仪器使用说明书等,三,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包括设计处理能力 处理工艺流程,施工图 废气管网布设图。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表格。在线监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四。声源点位示意图及降噪措施,五,固废处置地点示意图及防渗漏 防扬尘等措施、六、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设施等运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七。环评审批文件要求的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第十四条报送材料齐全后、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试生产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