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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除备案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 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包括规划批准拆除意见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二 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意见 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五,堆放 清除废弃物措施 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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