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拆除未办理拆除施工备案手续的拆除工程。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 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对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拟拆除房屋建筑原有的院墙、围墙等设施进行加固、加高。修缮处理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作为围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拆除施工作业前 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 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 废水,固体废弃物 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第三十四条 发现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情形的或者不明物体的、施工企业应当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严禁抛洒,施工企业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分类集中整齐堆放在划定区域,对不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进行密闭覆盖或者固化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 严禁带泥土上路 第三十七条、遇有恶劣气候或者重污染天气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挡、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施工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 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 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依法向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施工企业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第四十一条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各方签字验收后,方可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作业工序,第四十二条,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企业 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验收报告报送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围挡封闭 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