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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第十三条.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建设期按进度给予总额为50 10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 期满验收后,根据研究发展需要、可继续申请专项经费、用于购置科研设备,二。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室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上述,一,二。项所需经费、除科研项目补助经费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外 其他经费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列支,第十四条、实验室组建所需的财政科技拨款、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建设.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财政科技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完成后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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