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 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 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 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 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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