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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第二十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 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 中标价 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 的1 5.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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