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第二十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 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 的1,5.确定 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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