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确定 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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