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第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第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第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 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担保额度相等、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 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第十六条,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一 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 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三 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 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违约责任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 业主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承包商索赔。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规定 高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低资质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第十八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