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 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第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担保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担保基数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 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承包商已完成担保额度的工程量、而业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主违约责任超过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业主追偿。承包商依据本条实现债权后 业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双方认可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