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监测与监理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或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不得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一类深基坑或安全等级为一级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由具有甲级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以及有关技术标准.针对项目特点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认可的监测方案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及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深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分析监测数据.提出合理意见、并将监测结果。评价和意见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提交监测报告,第二十二条,当遇到雨天或其他异常天气、基坑毗邻重要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 实测变形值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加密监测断面、并增加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资料文件 针对基坑工程的不同特点 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深基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施工重要环节和关键点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深基坑工程监理重点、一。严格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合理和准确,并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审查。二、严格检查和督促设计 施工 监测方案的实施。三、严格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项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四,严格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五,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或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和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 并向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报告。出现险情时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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