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四条 承接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承接一类深基坑工程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或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方案以及相邻设施与周边环境资料 针对不同施工状况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有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施工安全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方案必须先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在根据技术评审专家组意见修改完成并通过复审后.经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报监理单位 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可实施。第十六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相邻设施。地下管线,道路及环境等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落实到位,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严禁擅自修改或变更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 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查专家组同意。并组织重新审查,如涉及设计方案修改或变更 应当先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渣土.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相邻多项深基坑工程先后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共同做好协调工作,采取具体安全措施,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先施工的建设单位参与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并形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测单位监测、保护好所有的监测点 做好监测工作.应当随时观察和掌握降水过程、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基坑及相邻设施 地下管线 道路等的影响 当发现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 应当按施工方案中的应急救援预案内容.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