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施工节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采用的建筑材料 产。部。品和设备进行查验,并对墙体,屋面保温材料见证取样 送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复验、保证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单位及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或者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规范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 产.部,品和设备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筑物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物墙体和屋面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和保护要求,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