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节能,第十六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市人均资源的占用指标、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预留空间,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 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 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八条,民用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 住宅用水设计采用分户计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 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设计回用水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物设计应当采用先进合理的供热制冷方式 实行分户计量,分室调控。第二十条 建筑物.市政设施和景观照明工程设计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 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 应当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