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五条。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整改期间不得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对收受贿赂,私下串通。虚列数量等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或规划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