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一 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三 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图。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五 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的材料,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应在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规划部门划定项目蓝线时原则上不得分割现有房屋实际占用地块。在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的,规划部门在划定项目规划蓝线时,应将项目周边已规划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建设用地的地块或无法另独立规划建设的地块一并纳入,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种植.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城管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 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最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的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监管.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项目行业属性所对应的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送达给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