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质量监督。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审批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使用性质 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安全要求、环境保护,工程投资 节能减排、抗震设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三条、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认定。并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证书 交通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实行有偿服务.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人员参加。并将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发现未按审查批准图纸进行交底和施工的 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 对属于建设工程整体设计范围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安全.卫生、环保等专业设计内容.应当整体设计.纳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范围统一审查、对于依法必须专业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第三十七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灾害评估鉴定 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超出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 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电子图文档案系统,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例生效前,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建立电子图文档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季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统计年度和季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