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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