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 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发现达不到条件的 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刁难服务对象.第九条、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省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境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四 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 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