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 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 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第九条,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四 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 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