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 按照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 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第九条。本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相关证明、省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需要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备案和公布信息。境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本省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四 涂改.伪造或者使用涂改,伪造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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