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执法检查制度 通过日常巡查 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一 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 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 资料。四,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五 登记保存证据。六 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系统对接 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确保信息安全、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信息,第三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行为应当纳入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范围,一。商品房销售的宣传和房屋交易信息的发布,二、商品房预售方案的提交和公示。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四,公示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事项,五.制定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六,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七.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八,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九,车位。车库。的租售。十,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情况,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应当纳入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范围。一,房屋交易信息的发布.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三 查验。告知规定事项 四。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的使用 五 当事人信息的保密,六 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中介服务情况,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八,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前款所称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奖励情况 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第三十四条,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房屋交易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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