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 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第二节,新建商品房交易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 欺骗公众的内容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 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三。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 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 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模等内容,六.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七 物业管理事项,八,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九 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公证费 律师费 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委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入的下列事项应当与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提供的交通服务设施设备、服务期限和服务价格 二,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 应当自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与购房者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与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收存和划拨商品房预售款,及时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中录入.更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收存及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用途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用款报告.二.项目投资概况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四,拨付款项的有关施工合同,五、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六 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缴款单或者电子报税表。七 财政收费通知 八.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在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法定税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满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初始登记需要的,超出部分资金可以申请用于其他用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一,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未封顶。排栅未拆除前 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10.二、项目施工进行至内外装修 设备安装阶段时,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5。三。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3、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车位、车库 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节.存量房交易第二十条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存量房,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的,不得分割销售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二。房屋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查询结果、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发布房屋租售信息应当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屋租售信息发布后出现成交,当事人撤销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导致委托终止的 应当即时删除发布的信息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而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签约服务点或者网站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解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采用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的 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买受人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 买受人采用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或者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书面提示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手续或者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建立档案保存,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信息。第二十五条、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利息归属由买卖双方约定 交易资金按规定存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