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审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未包含符合计价规定条款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价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审核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执行。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的。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处以 1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