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执业.第二十九条 咨询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示范文本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依法对所承接的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三。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执业活动信息,四、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本单位从业人员借用给其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在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四、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咨询企业应当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压低或者抬高建设工程造价。二。违反规定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业。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外市咨询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